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92执103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山东安众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金华路临沂同方信息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023491952699。
法定代表人:曹征芬,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安众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国内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安众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被执行人申请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临沂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东劳人仲案字(2020)第459号裁决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淑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