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4098号
申请执行人: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康隆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仲丽,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根据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0)川0191民初64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7425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本案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191民初6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执行助理范莉
书记员 郭瀚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