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鑫华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华胜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3民初34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政府西2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24252609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惠州华胜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白云二路惠阳世贸广场1号楼1B00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惠州华胜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鲁0783民初34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华胜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因申请人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惠州华胜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