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3民初3438号
申请人: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政府西2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24252609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惠州华胜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白云二路惠阳世贸广场1号楼1B00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325059326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惠州华胜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华胜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2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