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02民11162号
原告:云南瑞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丰园大厦9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1499603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鑫,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诺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6号高新招商大厦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87277056。
法定代表人:谢德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英飞拓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43039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领地大厦21层办公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945953544。
负责人:谢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瑞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诺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6)云0102民初505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云南瑞诚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云01民终54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瑞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瑞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瑞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云南瑞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范萌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贠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蒲跃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