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324民初1295号
原告:曲靖市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平分公司,住所地罗平县罗雄镇鲁布革大道。
负责人:高红仙。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谦,曲靖市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瑞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丰园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瑞诚科技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住,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珠江源大道与三江大道交汇处东泓新居****/div>
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约55岁,住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曲靖市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平分公司与被告云南瑞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瑞诚科技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曲靖市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平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曲靖市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平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郎太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