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5民初3856号
原告:重庆魔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山街道百灵路**华瓯新界**1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51484600。
法定代表人:赵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梅,重庆华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燕华,重庆华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晋才富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兴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56699790。
法定代表人:涂晋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杨,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魔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晋才富熙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魔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魔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魔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魔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键
人民陪审员 龙先碧
人民陪审员 陈邦碧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段玉秀
书 记 员 胡曦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