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420号
原告:北京版之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东晓景产业园205号F区一层1883。
法定代表人:祝寸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聪,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淘艺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东方电子商务园3幢6楼。
法定代表人:杨溢。
原告北京版之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版之光公司)、***与被告杭州淘艺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
版之光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版之光公司支付侵权赔偿金3000元及律师费2000元(共计5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3000元及律师费2000元(共计5000元);3.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事实与理由:两原告对作品《只有中国书法才能拯救中国油画》(以下简称涉案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其运营的网站(域名:taoart.com)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作品。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两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原告版之光公司主张的侵权期间为,从两原告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时起,至被告删除涉案作品时止。原告***主张的侵权期间为,从被告转载涉案作品时起,至两原告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时止。
原告版之光公司依法申请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保全专用电脑对被告运营的网站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作品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依据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两原告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恳望人民法院对被告的侵权行为给予制止和惩处,对原告的维权行为给予肯定与支持。
审理期间,本院针对原告选择诉讼管辖法院的连接点进行审查,并调取原告***居住情况相关资料如下:一、业主/住户资料登记表。二、《房屋租赁合同》。三、智慧社区综合服务平台(门禁卡管理)信息。四、(电费)缴费收据。四份资料系三河市欧湖公寓物业服务中心客服部出具。上述资料结合***身份证信息能够体现,***的户籍地为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下称涉案地址),该地址房屋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出租给他人居住。门禁卡信息显示房屋出租期间租户实际使用门禁卡。2020年11月24日,租户在物业公司买电500度。
原告对上述资料真实性没有异议,其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没有证据证明租户仍在涉案地址居住。即使现在是别人居住,只要***没有经常居住地,则涉案地址也是其住所地。原告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明确,其选择被侵权人住所地管辖方便诉讼。
另查,2017年12月27日,***与版之光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其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财产权转让给版之光公司,权利转让期限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27年12月26日。版之光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在著作权转让期限内以及转让前,发生并延续到转让期的侵权行为进行制止并追究损失。在合同有效期内,涉及第三方侵犯***著作权的人身权利的,由版之光公司直接代为主张权利。
原告与本案一起提起诉讼的类似案件共35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是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管辖的确定原则。对于侵权行为地的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为因信息网络侵权所发生的纠纷,针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该规定将被侵权人的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以此来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原告选择了被侵权人之一***的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而确定由本院管辖。本院经核实,***户籍地亦即住所地虽然在本院辖区内,但该地址房屋已经长期出租给他人居住,***未在其住所地实际居住。故,***的住所地不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不应属于本院管辖。原告选择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应以本案另一被侵权人版之光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即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刘德璋
审判员 张建民
审判员 于 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雪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