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怡然天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未来城开发有限公司诉昆明怡然天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14民初2660号
原告:昆明未来城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怡然天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振兴,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未来城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怡然天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昆明未来城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未来城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未来城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李解
审判员方铮铮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