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官民一初字第95号
原告何**,男,汉族,1967年12月13日生,个体户,住师宗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怡然天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旁3号地
委托代理人**、***,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何**与被告昆明怡然天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何**因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于2014年6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怡然天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撤回对被告昆明怡然天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30元,减半收取4565元,退还原告4565元。
审判员田劲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