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8516号
原告:***医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700号9幢1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医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欧华环球会展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司**路13号五层A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欧华环球会展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海汇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666号28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北京渐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众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医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欧华环球会展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汇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医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医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