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34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齐昇利伟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喀什东路14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住阿克苏市阿瓦提县。
申请执行人***齐昇利伟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6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齐昇利伟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1724.98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2022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2023年3月3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2023年3月3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2年6月7日、2022年6月8日、2022年7月21日、2022年8月26日、2023年1月30日、2023年2月18日、2023年3月1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无保险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2022年6月8日,依据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届满日前30日书面申请续冻,如未申请续冻则视为放弃对上述财产冻结的权利,2023年2月23日,依据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38639.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
5.2022年6月10日,向***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2年6月15日,向阿瓦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2022年6月15日,向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阿瓦提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38639.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人民币73085.98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限制消费、纳入失信。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齐昇利伟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国 华
审判员 秦 立 芬
审判员 杨 延 海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