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执3761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海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长虹大道中段附131号,办公地址:绵阳市长虹大道中段129号2**14楼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维勒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工业园,办公地址:上海闵行区中春路8923号B栋3楼。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海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初527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维勒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安徽维勒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