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空港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空港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凯凯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官执保字第41号
申请人昆明空港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关上南路85号巫家坝机场集团公司机场部。
法定代表人余丁。
被申请人云南凯凯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环城西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昆明空港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凯凯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1410.06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凯凯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1410.0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付其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