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官民一初字第726号
原告昆明空港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关上南路85号巫家坝机场集团公司机场部。
法定代表人余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国浩(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1949年10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昆明空港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凯凯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环城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空港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凯凯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昆明空港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凯凯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空港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凯凯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14元,由原告承担4957元,剩余4957元按规定退还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挺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谭思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