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财保132号
申请人:克朗斯机械(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经济开发区宁波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KARLJOSEPHEAGLE,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北松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开发区马陵山西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克朗斯机械(太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北松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存款646677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克朗斯机械(太仓)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9月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北松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存款64667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