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31359号
原告:深圳市天和双力物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深房广场34楼A座3402-3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9482X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510624351。
被告:云南杰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区B区1幢4**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NGKWM4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
原告深圳市天和双力物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杰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天和双力物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天和双力物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963元,由原告深圳市天和双力物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