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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执1139号
申请执行人:上***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被执行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
被执行人:东莞市雅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被执行人: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同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州电动滚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州双力自动化科技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天和双力物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亚德客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
申请执行人上***轴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化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雅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同辰贸易有限公司、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州电动滚筒有限公司、湖州双力自动化科技装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和双力物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广东亚德客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宁01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化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雅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同辰贸易有限公司、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州电动滚筒有限公司、湖州双力自动化科技装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和双力物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广东亚德客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向上***轴承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2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358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96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7323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965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204358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