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702执498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和双力物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深房广场34楼A座3403-34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阳江市博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及确认优先送达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银岭科技产业园B3-1-2-1号综合楼309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和双力物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江市博汇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702民初193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阳江市博汇物流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货款61万元及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本案受理费的义务,但其没有履行。经向市自然资源局、车管所、银行等部门查询及通过法院综合系统委托相关金融机关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询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