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70某某装备科技(淮安)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和双力物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3民初4170号
原告:**装备科技(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台资机电产业园纬三路北侧,经二十一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和双力物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深房广场34楼A座3402-34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装备科技(淮安)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天和双力物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装备科技(淮安)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装备科技(淮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9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245.5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8093.83元,由原告**装备科技(淮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