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和双力物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天和双力物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3民初36527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大竹县。 被告:深圳市天和双力物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深房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9482X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510624351。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天和双力物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深圳市天和双力物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87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入职时间:2017年7月20日。 二、原告职务:焊工班长。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7月18日起。 四、原告的工资标准:原告的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每月16号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上个月工资。 五、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2020年3月16日解除。 六、劳动关系解除原因:原告主张被告要求其离职并填写辞职信,属于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交《辞职申请书》、《离职结算审批表》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对该两份证据不予确认。被告主张,原告以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交《辞职申请书》、《离职结算审批表》以及证人出庭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证据予以确认,但表明其提交的资料在先,被告所举证的资料在后,为后补的。经查,原告所提交的《辞职申请书》证据记载原告书写的辞职理由为“因工资纠纷被辞退”。被告提交的《辞职申请书》证据记载了原告的离职理由勾选项为“正常辞职”。证人***为原告所在车间的主管,其陈述的事情经过为,原告要证人在《辞职申请书》以及《离职结算审批表》上签字,在签字时原告并未填写辞职理由。根据上述证据以及证人证言,本院认为无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理由系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七、仲裁情况: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876元;2、要求被告补缴至3月社会保险;3、要求被告支付加付赔偿金9279元。被告在仲裁提出分请求:要求原告返还焊工操作证考证培训费用580元。裁决:1、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2、驳回被告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 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