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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润恺禾信息系统技术开发(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65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平谷园马坊工业园1区846号-2090(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润恺禾信息系统技术开发(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7号3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润恺禾信息系统技术开发(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恺禾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4033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此案。事实和理由:一、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之一是取得利益一方获得该利益没有合法根据,而非利益受损一方在向取得利益一方给付之时没有理由。润恺禾公司不能就其占用**公司395914.75元提供法律根据,应当返还。二、即使认为**公司***禾公司转款存在法律原因,**公司***禾公司给付相关款项用于相关项目的资金周转,已在事实上构成了借贷关系,由于双方之间未就“借贷”一事形成任何书面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法人组织之间借款合同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之间的拆借行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润恺禾公司占有该款项没有法律依据,仍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润恺禾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项共395914.75元;2.请求判令润恺禾公司给付以395914.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7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受理费和保全费***禾公司承担;4.律师费1.5万元***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庭审中,**公司陈述如下事实:1、**公司与北京尚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水公司)合作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内的多个节水增效信息化工程项目;2、就该项目,**公司受尚水公司指示***禾公司支付1206600元。润恺禾公司陈述如下事实:基于尚水公司的指示,润恺禾公司已经向**公司转款80多万元。根据双方陈述,一审法院可以认定**公司根据其与尚水公司的合作关系并受尚水公司的指示***禾公司给付案涉款项,并非没有法律原因,故该笔款项并非不当得利。经一审法院释明,**公司坚持以不当得利为由主***禾公司退款,一审法院无法处理。另,考虑到该笔款项的处理与尚水公司具有利害关系,在尚水公司未参加本案诉讼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亦无法处理案涉款项退还事宜。故综上,一审法院对**公司之起诉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规定,裁定:驳回**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和润恺禾公司之间存在款项往来,对于款项往来的原因,**公司和润恺禾公司均称受尚水公司指示进行款项支付,故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案涉款项的往来有法律原因。一审法院曾向**公司释明本案涉及其他法律关系,但**公司拒不变更诉讼请求,坚持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公司上诉主张本案构成不当得利,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何 锐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