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科宏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科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科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民监37号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连科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路**嘉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贾金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頔,辽宁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振工街**v>
法定代表人赵芬,系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大连科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二审上诉人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辽民一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宗 程
审判员 钟 峰
审判员 李江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邢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