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3民初863号
原告: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振工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2764225U。
法定代表人:赵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旭东,上海市汇业(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A区1栋-A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94435596H。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原告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洪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