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科宏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科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科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执异4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大连科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路2号嘉创大厦21楼201-2号。
法定代表人:贾金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悦,辽宁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振工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赵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旭东,辽宁东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宏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科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科诺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科诺公司称,请求撤销法院扣留扣划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有资产办公室依《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向异议人支付的尚未支付租金668.6万元的执行行为。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异议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没有造成异议人损失已作出认定,故(2018)辽02执恢172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异议人双倍赔偿科宏公司损失系与生效裁定认定事实矛盾,基于该通知书,扣留扣划款项也是错误的。
本院查明,科宏公司与科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2010)大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科宏公司的诉讼请求。科宏公司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辽民一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本院(2010)大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二、科宏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科诺公司交纳尚欠购房款4372429元;三、科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科宏公司交付嘉创大厦第四层和第一、二、三层部分房屋(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附图交付),并协助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本判项与本判决第二项同时履行;四、驳回科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
另查,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向科诺公司下发(2018)辽02执恢172号执行通知书,要求科诺公司赔偿科宏公司损失15594130元(扣除2015年已经赔偿的部分,暂计算至2018年6月11日)。2019年6月20日,本院作出(2019)辽02执恢299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向科诺公司支付的房屋租金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于同日向本院出具回执,载明“收到”。同日,本院向科诺公司下发(2019)辽02执恢299号执行通知书,1、扣划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房屋租赁合同》(2013年8月7日)应当向科诺公司支付的尚未支付的租金5735201.49元(租金发生期间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2、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依《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向科诺公司支付的尚未支付的租金6686000元。
再查,被执行人科诺公司曾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1、撤销(2019)辽02执恢299号执行通知;2、执行回转因错误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取得的款项5735201.49元;3、解除对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科诺公司支付房屋租金6686000元的扣划措施。”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辽02执异575号执行裁定:驳回科诺公司的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异议人科诺公司针对扣划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科诺公司支付房屋租金6686000元的执行行为,曾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亦作出执行裁定,驳回科诺公司的异议申请。现异议人科诺公司再次针对同一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科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吕 颖
审判员 卢宏翔
审判员 金秀丽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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