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科宏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科宏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大连科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科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恢224号
申请执行人:大***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数码路北段77号8层8号。
法定代表人:赵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科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路2号嘉创大厦21楼201-2号。
法定代表人:贾金厚,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科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2010)大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013年8月23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辽民一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大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二、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大连科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纳尚欠购房款4372429.00元;三、大连科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交付嘉创大厦第四层和第一、二、三层部分房屋,并协助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本判项与本判决第二项同时履行;四、驳回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2019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2019)辽02执恢2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3)辽民一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
2021年3月1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民再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一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二、维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大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2021年4月14日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执行依据,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 微
执行员 邹 岩
执行员 魏 汀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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