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科宏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大***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3民初2631号 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对原告大***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汇一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汇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辽0293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辽0293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一、被告**、大连高新园区汇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大***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所欠租金383,550.84元,并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补正为“一、被告**、大连高新园区汇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大***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所欠租金383,550.84元,并自2022年4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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