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天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727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天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佛平四路33号万科壹荟大厦1座8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3UU5N4K。
法定代表人:江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新帅,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丽,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前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47146633。
法定代表人:黄良应。
佛山市天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周业添、福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727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福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账号3505********内的银行存款749195.05元(实际冻结94713.28元);冻结了福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营业部账号3500********内的银行存款749195.05元(实际冻结89080.10元)。现佛山市天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天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福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账号3505********内的银行存款749195.05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福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营业部账号3500********内的银行存款749195.0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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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覃国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