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大同市永新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213民初6430号
原告:***,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汉宁,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永新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御河西路东侧御鑫亮城2、3号楼-1至2层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吴玉霞,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峰昌,山西昭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山西昭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湖前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黄良应,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铭铭,福建闽榕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同市永新置地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福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以庭前准备不足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大同市永新置地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福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同市永新置地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福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     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