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6民初2449号之三
原告:福建省瑞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同安镇同安村土坂2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591717045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文彬,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前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47146633。
法定代表人:**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瑞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福建省瑞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瑞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瑞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66.5元,减半收取17,783.25元,由福建省瑞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