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6民初1843号
申请人:任丘市华北石油天华环保节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66602101M。
法定代表人:秦某、执某。
委托代理人:白某,内蒙古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523397158。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任丘市华北石油天华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任丘市华北石油天华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西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账户内2800000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申请人任丘市华北石油天华环保节能有限公司提供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一份(保险单号:×××)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任丘市华北石油天华环保节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西安**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为:×××)账户内28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 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格根图娜拉
书 记 员 倪 晓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