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6执599号
申请人任丘市华北石油天华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
被执行人***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申请人任丘市华北石油天华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能源勘探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内0626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25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842元、执行费28300元,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和其他执行线索,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并限制法人高消费、对本院的查控结果无异议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2020)内0626执59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谷正权
审判员 娜 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思双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