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非 诉 财 产 保 全 审 查 案 件 裁 定 书
(2019)内0626财保12号
申请人:***诺民布日都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MAOMWRTH9B。
法定代表人:额尔德尼巴雅尔。
被申请人:任丘市华北石油天华环保节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任丘市北站路华油运输。
法定代表人:秦广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66602101M。
本院受理申请人***诺民布日都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任丘市华北石油天华环保节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诺民布日都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任丘市华北石油天华环保节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中的存款5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诺民布日都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用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一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诺民布日都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任丘市华北石油天华环保节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中的存款550000元予以冻结,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院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图 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萨仁格日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