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626民初2210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蒙古族,1983年4月10日出生,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任丘市华北石油天华环保节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北站路华油运输。
法定代表人:秦广山
原告*****诉被告任丘市华北石油天华环保节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发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慧
书 记 员 嘎日格
书 记 员 嘎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