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2执2921号
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华北石油天华环保节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66602101M。
法定代表人:秦广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京涛,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浩信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21298774。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旺座国际1幢5单元29层52901室。
申请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陕西浩信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982民初3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4.1099万元,缴纳执行费651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二、2021年10月21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1年11月11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现在外地,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21年11月19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982民初3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延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亚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