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
非 诉 财 产 保 全 审 查 案 件 裁 定 书
(2019)内0626财保7号
申请人:***,公民身份证号X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
案外担保人:王彦彪,公民身份证号X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
被申请人:任丘市华北石油天华环保节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任丘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66602101M。
法定代表人:秦广山。
本院受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任丘市华北石油天华环保节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任丘市华北石油天华环保节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冻结金额为335000元。申请人***用其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及案外人王彦彪所有的位于乌审旗房产一处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任丘市华北石油天华环保节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中的存款335000元予以冻结,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他项权利。
二、对申请人***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的车户予以查封,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他项权利。
三、对登记在案外人王彦彪名下的位于乌审旗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他项权利。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院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图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萨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