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华北石油天华环保节能有限公司

某某与任丘市华北石油天华环保节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26民初318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任丘市华北石油天华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北站路华油运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秦广山
原告***诉被告任丘市华北石油天华环保节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2019年3月27日,原告***称双方已协商解决,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春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