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3民催31号
申请人: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9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第0010004128792708号(出票日期2018年1月9日,出票金额3000.00元。申请人: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75×××56,出票行:杭州银行总行营业部。收款人:平湖市人民政府曹桥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储专户。)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炜
人民陪审员  王一淼
人民陪审员  徐 青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汪艺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