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7民初494号
原告:***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业港(生活区下片)船厂村向阳路**综合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邓翠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雅萍,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一般代理)。
被告:***,女,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船厂村**
法定代表人:余凡,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原告***与被告*****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鄂0107民初472号劳动争议一案的当事人互为原、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鄂0107民初472号案审理。
审判员 胡 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峥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