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4504号
原告:*****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船厂村1号。
法定代表人:余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雅萍,女,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原告*****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友芬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郑琳琳
书 记 员 王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