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铁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铁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10454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武汉铁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荣村广电兰亭荣荟(建荣村“城中村”改造开发项目K1地块)第18栋9层1号。
法定代表人:郑万金。
原告***与被告武汉铁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因不服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22〕39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武汉铁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上述裁决书的裁决基础上向原告***支付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14日的医药费用3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和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武汉铁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由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先,故本案应移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温光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