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铁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铁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4民初310号
原告:武汉铁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建荣村广电·兰亭荣荟(建荣村“城中村”改造开发项目K1地块)第18栋9层1号。
法定代表人:郑万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侯华晴,系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燕霞,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无职业,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武汉铁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武汉铁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铁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铁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武汉铁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 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世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