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4民初4569号
原告武汉铁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郑万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华晴,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48年12月17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源源,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铁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友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铁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因***诉武汉铁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立案在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的规定,本案应与***诉武汉铁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8)鄂0104民初4436号]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鄂0104民初443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高 翔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董一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