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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组织、以组织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0106民初7751号 原告:山西因弗美讯科技有限公司山组织,住所地长治市太行北路168号2幢-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 法定代表人:***某。 被告:以上科技有限公司以组织,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南路632号84幢8层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 法定代表人:***某。 原告山西因弗美讯科技有限公司山组织与被告以上科技有限公司以组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因弗美讯科技有限公司山组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因弗美讯科技有限公司山组织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计1012.5元,由原告山西因弗美讯科技有限公司山组织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