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3民初2603号
原告:甘肃泰陵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239号甘肃机电物流中心81-102室。
法定代表人:吴立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耀东,甘肃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电力瑞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华山路2159号。
法定代表人:闽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泰陵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电力瑞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纠纷解决为由,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泰陵动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9元,由原告甘肃泰陵动力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赵 兵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亚娟
书 记 员 宫 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