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电力瑞华电气有限公司

甘肃电力瑞华电气有限公司与甘肃鸿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91民初2576号
原告:甘肃电力瑞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闵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宁,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鸿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电力瑞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鸿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甘肃电力瑞华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电力瑞华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电力瑞华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38元,由甘肃电力瑞华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国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赵潭
书记员陈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