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951号
原告: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帆,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电力瑞华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闵江。
被告:闵江。
被告:***。
被告:李宗信。
被告:牛淼。
原告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电力瑞华电气有限公司、闵江、***、李宗信、牛淼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子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 婷
书 记 员 李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