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电力瑞华电气有限公司

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电力瑞华电气有限公司、闵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951号

原告: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帆,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电力瑞华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闵江。

被告:闵江。

被告:***。

被告:李宗信。

被告:牛淼。

原告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电力瑞华电气有限公司、闵江、***、李宗信、牛淼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子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 婷

书 记 员 李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