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157号
原告: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大船港村10组。
法定代表人:刘淑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玺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中央公园北路288号3幢吊2-商铺9。
法定代表人:李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玺晨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向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弦
书 记 员 朱银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