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

4503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4503号
原告: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淑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卫忠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