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

10996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陕西杨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9民初10996号
原告: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大船港村**。
法定代表人:刘淑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新桥路中段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
原告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赛德斯公司)与被告陕西杨***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欢欢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赛德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忠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梅赛德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忠昌公司支付电梯首付款13000元,交付的两台电梯的尾款90020元(64300×2×70%),违约金30906元[(13000+90020)×30%],律师费5000元,合计138926元;2.***对忠昌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忠昌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梅赛德斯公司与忠昌公司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电梯产品定作合同,合同约定梅赛德斯公司向忠昌公司提供六台电梯,忠昌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应支付合同款30%,即人民币11.3万元。提货前15天,忠昌公司应向梅赛德斯公司支付合同价款70%。合同签订后,忠昌公司仅向梅赛德斯公司支付了首付款10万元,根据其要求,梅赛德斯公司向忠昌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两台电梯,但是忠昌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剩余首付款以及剩余两台电梯尾款90020元。后忠昌公司向梅赛德斯公司出具了欠条一份,承诺剩余尾款278300元于2020年6月30日之内付清,若有延迟支付,则欠款到期,梅赛德斯公司有权全额主张,忠昌公司需另行支付给梅赛德斯公司全部欠款的30%的违约金。梅赛德斯公司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取证费、诉讼费等全部由忠昌公司承担。***为忠昌公司法定代表人,***愿意为忠昌公司的以上欠款及违约金、梅赛德斯公司因此产生的相关维权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至今,忠昌公司仍未按双方约定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故为维护梅赛德斯公司的合法权益,特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如诉请。
忠昌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19年,忠昌公司(甲方)与梅赛德斯公司(乙方)签订《电梯产品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定购层站数为6/6/6乘客电梯、7/7/7乘客电梯各3台,产品单价分别为6.18万元、6.43万元,设备总价(不含安装费、运输费)37.83元。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甲方应支付本合同款30%,计11.3万元作为本合同预付款直接支付给乙方;提货前15天,甲方至支付乙方本合同款70%,计26.53万元,如果甲方未在发货前15天全额支付该70%合同款的,则甲方交货期也相应顺延。甲方未按照合同付款方式付款,逾期一天将按照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按天支付乙方;合同付款上如有违约,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起诉费、差旅费,由甲方承担;若甲方有拖欠货款行为发生的,甲方法人愿意为该笔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2日、11月13日,***通过微信分别转账支付20000元、20000元、10000元、10000元。梅赛德斯公司庭审时陈述,忠昌公司另以现金形式支付40000元,合计支付100000元的合同预付款。
2020年1月3日、6月23日,梅赛德斯公司委托运输方,向忠昌公司分别供应层站数为7/7/7乘客电梯各1台,共2台。
2020年6月19日,***通过微信发送欠条照片,该欠条载明:“陕西杨***电梯有限公司与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2019年12月签订合同,项目名称是博宏雅苑电梯,陕西杨***电梯有限公司确认结欠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6台电梯尾款,总计人民币278300元。陕西杨***电梯有限公司承诺2020年6月30日之内付清,若有迟延支付,则欠款到期,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有权全额主张,陕西杨***电梯有限公司需另行支付给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全部欠款的30%的违约金。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取证费、诉讼费等全部由陕西杨***电梯有限公司承担。担保条款:若本公司有拖欠货款行为发生的,本人(签名:***)(身份证号:)个人愿意为该笔欠款及违约金、对方因此产生的相关维权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担保人签字”处签名,注明身份证号、日期,并拍摄其身份证正面。
在梅赛德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与***的通话中,***认可上述欠条系其所签,案涉合同要继续执行下去,但是现在只发了两台电梯,已经支付了10万元。
另查明:梅赛德斯公司与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梅赛德斯公司委托该所代理本案诉讼,并约定律师费5000元。2020年8月20日,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开具相应的律师费发票。
以上事实,有梅赛德斯公司提供的《电梯产品销售合同》、产品送货单、微信转账记录、欠条、通话录音、委托代理合同、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梅赛德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梅赛德斯公司与被告忠昌公司签订的《电梯产品销售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忠昌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款30%,计113000元作为本合同预付款,现被告忠昌公司仅支付100000元,尚余13000元预付款未付。后原告梅赛德斯公司依照被告忠昌公司的要求交付案涉2台7/7/7乘客电梯,而被告忠昌公司未按约支付相应合同尾款90020元,故原告梅赛德斯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忠昌公司支付电梯款合计10302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未付款项30%的违约金30906元,本院认为,该主张虽有合同及欠条约定,但原告梅赛德斯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其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自欠条承诺的2020年6月30日起算。
关于原告梅赛德斯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因《电梯产品销售合同》及欠条中对此有明确约定,且原告已实际支付律师费,律师费的计算标准亦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被告***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明确对欠条载明的被告忠昌公司的欠款、违约金、律师费等维权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与原告梅赛德斯公司所形成的保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应按其承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被告忠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二被告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杨***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合同款10302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302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并以30906元为限)。
二、被告陕西杨***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000元。
(以上两项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400407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
三、被告***对被告陕西杨***电梯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元,由原告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负担290元,由被告陕西杨***电梯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至本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2840040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原告梅赛德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用中的1250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曹欢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思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法信超链: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